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嘉小字第58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嘉小字第58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鄒宗育
林怡君
被 告 楊榮取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
112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,754元,及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其中新臺幣840元由被告負擔,餘由原
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17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謝其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17  日
書記官 李珈慧
                 
附註一: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
附註二: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
㈠殘價=取得成本÷(耐用年數+1)即17,340÷(5+1)=2,89
  0。
㈡折舊額=(取得成本-殘價)×1/(耐用年數)×(使用年
  數)即(17,340-2,890)×1/5×(1+10/12)=5,298(小數
  點以下四捨五入)。
㈢扣除折舊後價值=(新品取得成本-折舊額)即17,340-5,
  298=12,042。
附註三:原告得請求必要修復費用之計算式
工資8,024元+烤漆費用7,688元+零件扣除折舊後
之價值12,042元=27,754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