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嘉小字第588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小字第588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李俊鋐
蔡佩蓉
被 告 劉國平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颱風停止上班、上課,延展至民國112年7月31日下午5時
定在本庭第一法庭宣判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31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瑞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