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嘉小字第611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嘉小字第611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
被 告 周素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2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3,100元,及自112年7月7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1,000元,其中450元由被告負擔,其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周瑞楠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車輛零件折舊率計算之參考: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
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,【非運輸業用客車】之耐用年數
為5 年,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(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
殘價後之餘額,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
分攤,計算折舊額),每年折舊率為5分之1,並參酌營利事
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 條第6項規定「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
用定率遞減法者,以1 年為計算單位,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
者,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,不滿1 月
者,以1 月計」。查原告承保系爭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
小客車出廠時間為105年6月,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1年7月
12日,使用已逾5 年耐用年限,依平均法,以汽車出廠後第
5 年折舊後之殘值作為修繕零件之殘餘價值為3,200元【計
算式:19,200元÷(5+1)=3,200元,則原告得代位請求賠償
系爭車輛修繕費用為13,100元(計算式:工資2,900元+烤漆
7,000元+零件折舊後之價值3,200元=13,100元)。原告逾此
範圍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112年度嘉小字第611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
被 告 周素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2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3,100元,及自112年7月7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1,000元,其中450元由被告負擔,其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周瑞楠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車輛零件折舊率計算之參考: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
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,【非運輸業用客車】之耐用年數
為5 年,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(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
殘價後之餘額,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
分攤,計算折舊額),每年折舊率為5分之1,並參酌營利事
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 條第6項規定「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
用定率遞減法者,以1 年為計算單位,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
者,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,不滿1 月
者,以1 月計」。查原告承保系爭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
小客車出廠時間為105年6月,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1年7月
12日,使用已逾5 年耐用年限,依平均法,以汽車出廠後第
5 年折舊後之殘值作為修繕零件之殘餘價值為3,200元【計
算式:19,200元÷(5+1)=3,200元,則原告得代位請求賠償
系爭車輛修繕費用為13,100元(計算式:工資2,900元+烤漆
7,000元+零件折舊後之價值3,200元=13,100元)。原告逾此
範圍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