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嘉小字第682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嘉小字第682號
原 告 呂雅媛
被 告 張祐瑋
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金簡字第79號
)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經本院刑
事庭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68號裁定移送前來
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,971及自民國112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寶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,非
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○○路
000○0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江芳耀
備註: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:
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、綽號「煞哥」之成年男子,意圖為自
己不法之所有,共同基於詐欺取財、洗錢之犯意聯絡,由「
煞哥」透過Telegram通訊軟體與被告聯繫,指示被告於民國
112年1月6日18時許,在嘉義市西區興嘉公園,在公園內某
張椅子上,取走由「煞哥」所放置之第一商業銀行000-0000
0000000號帳戶(下稱一銀帳戶)提款卡。某不詳之詐騙人
士,並於同年月9日向原告佯稱為「永豐銀行客服人員」,
向原告以開通蝦皮金融帳戶為由,指示原告操作轉帳,致使
呂雅媛陷於錯誤,於同日22時4分許、8分許,匯款新臺幣(
下同)49,985元、49,986元至一銀帳戶內。被告隨即於同日
22時8分許至15分許,接續提領3萬元、2萬元、3萬元、19,9
00元。並將上開款項扣除酬勞2千元後,於同日22時30分許
,依「煞哥」指示放置在嘉義市西區興嘉公園椅子下,以此
輾轉將現金轉交,製造金流斷點,隱匿上述詐欺特定犯罪所
得之去向,原告因此受有99,971元之損害,爰依侵權行為法
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
定移送前來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無庸繳納裁
判費,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,故無訴
訟費用負擔問題,併予敘明。
112年度嘉小字第682號
原 告 呂雅媛
被 告 張祐瑋
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金簡字第79號
)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經本院刑
事庭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68號裁定移送前來
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,971及自民國112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寶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,非
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○○路
000○0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江芳耀
備註: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:
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、綽號「煞哥」之成年男子,意圖為自
己不法之所有,共同基於詐欺取財、洗錢之犯意聯絡,由「
煞哥」透過Telegram通訊軟體與被告聯繫,指示被告於民國
112年1月6日18時許,在嘉義市西區興嘉公園,在公園內某
張椅子上,取走由「煞哥」所放置之第一商業銀行000-0000
0000000號帳戶(下稱一銀帳戶)提款卡。某不詳之詐騙人
士,並於同年月9日向原告佯稱為「永豐銀行客服人員」,
向原告以開通蝦皮金融帳戶為由,指示原告操作轉帳,致使
呂雅媛陷於錯誤,於同日22時4分許、8分許,匯款新臺幣(
下同)49,985元、49,986元至一銀帳戶內。被告隨即於同日
22時8分許至15分許,接續提領3萬元、2萬元、3萬元、19,9
00元。並將上開款項扣除酬勞2千元後,於同日22時30分許
,依「煞哥」指示放置在嘉義市西區興嘉公園椅子下,以此
輾轉將現金轉交,製造金流斷點,隱匿上述詐欺特定犯罪所
得之去向,原告因此受有99,971元之損害,爰依侵權行為法
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
定移送前來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無庸繳納裁
判費,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,故無訴
訟費用負擔問題,併予敘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