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112年度嘉小字第877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嘉小字第877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
被 告 劉哲君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,540元,及自民國103年8月2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3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謝其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3  日
書記官 李珈慧
                 
附註: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
狀所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