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嘉簡調字第280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調字第280號
聲 請 人 阮氏深
即 原 告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鐘霈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起訴未
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5
1,88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4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8,424
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林金福
112年度嘉簡調字第280號
聲 請 人 阮氏深
即 原 告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鐘霈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起訴未
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5
1,88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4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8,424
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林金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