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嘉簡調字第403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調字第403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林豊寅
林豊欽

黃林錦雀
林豊書
李林錦網
兼 上二人
訴訟代理人 林豊猛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賴永崑
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因本院刑事庭就上開刑事案件諭知被告無罪
之判決,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,並
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),依刑
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之規定,前開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林豊猛新臺幣(下同)803,225元
、原告林豊欽、林豊寅、林豊書、黃林錦雀、李林錦網各為243,
333元,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8,810元(原告林豊猛部分)、2,
650元(原告林豊欽、林豊寅、林豊書、黃林錦雀、李林錦網各
自部分),未據原告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(即原告林豊猛應
繳納8,810元,原告林豊欽、林豊寅、林豊書、黃林錦雀、李林
錦網各應分別繳納2,650元)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周欣怡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阮玟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