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嘉簡調字第411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調字第411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莊竣傑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杜榮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
居所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
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
第1項第1款、第244條第1項定有規定。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
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原告之訴,有起訴
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
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。而所謂聲
明,可稱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請求判決之結論,即原告
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,法院亦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
判,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,其獲勝訴判決,該聲
明即成為判決主文,是其內容須明確特定。另因財產權而提
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
此亦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,也未記載訴
之聲明(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),亦未繳納裁判費,核與
前開應備程式不合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以裁定命原
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,惟原告已託人於112年8月7日
至番路分駐所領取該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,有上開裁定、送
達證書、具領人紀錄表、本院嘉義簡易庭查詢簡答表、多元
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
詢清單在卷可稽。從而,原告既未遵期補正,則其訴即欠缺
必備之程式而不能認為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周欣怡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表
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阮玟瑄
112年度嘉簡調字第411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莊竣傑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杜榮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
居所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
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
第1項第1款、第244條第1項定有規定。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
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原告之訴,有起訴
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
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。而所謂聲
明,可稱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請求判決之結論,即原告
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,法院亦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
判,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,其獲勝訴判決,該聲
明即成為判決主文,是其內容須明確特定。另因財產權而提
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
此亦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,也未記載訴
之聲明(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),亦未繳納裁判費,核與
前開應備程式不合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以裁定命原
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,惟原告已託人於112年8月7日
至番路分駐所領取該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,有上開裁定、送
達證書、具領人紀錄表、本院嘉義簡易庭查詢簡答表、多元
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
詢清單在卷可稽。從而,原告既未遵期補正,則其訴即欠缺
必備之程式而不能認為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周欣怡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表
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阮玟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