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嘉簡調字第484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調字第484號
聲 請 人 謝伸怡
代 理 人 李文潔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鼎騰、陳躍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1,180,98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781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江柏翰
112年度嘉簡調字第484號
聲 請 人 謝伸怡
代 理 人 李文潔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鼎騰、陳躍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1,180,98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781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江柏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