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嘉簡調字第496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調字第496號
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恩瑞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起訴
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
5,39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,200元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金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