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嘉簡調字第502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調字第502號
聲 請 人 古文龍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銘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係就
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69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(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。按
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
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
庭;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
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因原告
撤回告訴,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,並依原告聲請將
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,依上開規定,原告自應繳納
訴訟費用。查原告撤回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之請求,於本件訴
訟請求因原告所駕駛車輛無法營業之租賃替代車輛費用新臺幣(
下同)380,520元、車輛維修費用419,873元、車輛價值減損1600
00元及鑑定費用10,000元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70,393元(計
算式:380,520元+419,873元+160,000元+10,000元=970,393元)
,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,6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江柏翰
112年度嘉簡調字第502號
聲 請 人 古文龍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銘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係就
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69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(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。按
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
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
庭;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
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因原告
撤回告訴,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,並依原告聲請將
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,依上開規定,原告自應繳納
訴訟費用。查原告撤回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之請求,於本件訴
訟請求因原告所駕駛車輛無法營業之租賃替代車輛費用新臺幣(
下同)380,520元、車輛維修費用419,873元、車輛價值減損1600
00元及鑑定費用10,000元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70,393元(計
算式:380,520元+419,873元+160,000元+10,000元=970,393元)
,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,6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江柏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