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嘉簡調字第572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調字第572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簡志霖
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「嘉義世界健身俱樂部民族店」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相對人之真正公司名稱及
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,並提出相對人之商業登記資料到院,逾期
不補正即駁回起訴。
理 由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
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」
,第244條第1項規定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
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
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第249條第1項
第3款規定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
正:三、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」。
二、查聲請人起訴時所列之被告,查無公司登記資料,且亦未載
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,難認有當事人能力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,如逾期
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。
三、另聲請人起訴狀主張之原因事實未提出相關證據,聲請人應
提出所主張侵害隱私權原因事實之具體發生時間及相關證據
;所主張恢復會籍、免費兩年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為何
?並提出相關證據(例如兩造合約)。
四、再聲請人所主張之恢復會籍、免費兩年,依兩造合約計費方
式,總金額為多少,請提出計算方式及相關證據,以利核算
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。  
五、上開提出於法院之書狀,請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。
六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8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謝其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珈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