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嘉簡調字第572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調字第572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簡志霖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嘉義世界健身俱樂部民族店

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嘉義世界健身俱樂部民族店間請求侵權
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
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原告
之訴,被告無當事人能力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
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4
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起訴時所列之被告,查無公司登記資料,且亦
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,難認有當事人能力,嗣經本
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
補正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
月24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可佐。原告逾期迄未
補正,此有嘉義簡易庭查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佐,其
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8 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謝其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珈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