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嘉簡調字第575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調字第575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
代 理 人 陳振盛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戴志豪、豪新貨運有限公司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179,244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2,68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江柏翰
112年度嘉簡調字第575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
代 理 人 陳振盛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戴志豪、豪新貨運有限公司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179,244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2,68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江柏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