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112年度嘉簡調字第801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調字第801號
聲 請 人 林易成即輝全工程行
即 原 告

上列原告與被告于慶功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
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(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)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422,8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63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
0日內補繳4,13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金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