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嘉簡字第369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字第369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陳寶全
上列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康聖輝、捷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
訴人李德雄、李佳津、李雪鳳、李曜同、李瓊芬、李曜廷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4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4,997,00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,750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
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江柏翰
112年度嘉簡字第369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陳寶全
上列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康聖輝、捷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
訴人李德雄、李佳津、李雪鳳、李曜同、李瓊芬、李曜廷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4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4,997,00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,750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
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江柏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