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嘉簡字第371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字第371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忠翰
訴訟代理人 徐志誠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恒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3,752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8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江柏翰
112年度嘉簡字第371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忠翰
訴訟代理人 徐志誠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恒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3,752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8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江柏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