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嘉簡字第400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字第400號
原 告 李哲廉
訴訟代理人 邱慧美
被 告 溫瀅雅
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周瑞楠
112年度嘉簡字第400號
原 告 李哲廉
訴訟代理人 邱慧美
被 告 溫瀅雅
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周瑞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