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嘉簡字第400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字第400號
原 告 李哲廉
訴訟代理人 邱慧美
被 告 溫瀅雅

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
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0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周瑞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