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嘉簡字第415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字第415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郭秀芬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錦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7,545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1,8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江柏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