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嘉簡字第468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字第468號
原 告 黃沛瑜
訴訟代理人 黃振煌
被 告 吳佳玲
訴訟代理人 許鈺堂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一法庭宣判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周瑞楠
112年度嘉簡字第468號
原 告 黃沛瑜
訴訟代理人 黃振煌
被 告 吳佳玲
訴訟代理人 許鈺堂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一法庭宣判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周瑞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