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嘉簡字第469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字第469號
原 告 陳吉漢
陳吉華
陳吉佳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律師
被 告 何政晏
訴訟代理人 廖晉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
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,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前所指定之判決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2年7月31日上午11
時00分。
理 由
一、按「期日,如有重大事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」,民事訴訟法
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前經本院
於民國112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
8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,惟上開宣示期日,適遇「杜蘇芮颱
風」侵襲,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,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
延展至民國112年7月31日上午11時,特此裁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31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謝其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珈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