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嘉簡字第532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字第532號
原 告 晋洪鐘
被 告 詹勝騰
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詹勝騰犯過失傷害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一法庭宣判,特
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8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8  日
書記官 周瑞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