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嘉簡字第583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嘉簡字第583號
原 告 陳月美
被 告 葉麗英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
㈠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某時,依真實姓名、年籍不詳,暱
稱「Sky哲典」之詐騙集團成員指示,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
政帳號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本案郵局帳戶)號
碼,提供給該詐騙集團使用。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以LINE對
原告行騙(受騙情形及付款情形詳附表),致原告陷於錯誤
,依指示匯款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(下稱系爭款項)至本
案郵局帳戶,詐騙集團詐欺得手後,即指示被告轉匯至詐騙
集團成員指示之新光銀行000-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
本案新光銀行帳戶)。
㈡被告雖表示上開款項已匯至他人帳戶,然系爭款項既匯至被
告之本案郵局帳戶,被告即屬不當得利,此與被告匯至他人
帳戶係兩回事,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15萬
元等語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
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前項
判決,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被騙,被告也是被詐騙15萬元,這筆錢均匯
至他人之本案新光銀行帳戶,我們各損失15萬元,被告並無
得到利益,且被告的錢也沒追回等語抗辯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 ㈠原告主張其遭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對原告行騙,致原告陷於
錯誤,依指示匯款15萬元至本案郵局帳戶之事實,而被告因
提供本案郵局帳戶涉犯詐欺罪嫌,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
(下稱嘉義地檢署)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提供本案郵局帳戶
號阿、轉匯款項時,主觀上係受「Sky哲典」欺騙,而未能
認知其可能是在從事詐欺犯罪行為而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等
情,有原告提出的嘉義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014號不起訴
處分書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9-13頁)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
該刑事偵查卷宗核閱無訛,堪信為真。
 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
益,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。次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,須
以當事人間之財產損益變動,即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,致他
方受財產上之損害,無法律上之原因,為其成立要件。而一
方基於他方之給付受有利益,是否「致」他方受損害,應取
決於當事人間是否存有給付目的及給付關係而定。在指示人
依補償關係指示被指示人將財產給付領取人之指示給付關係
,其給付關係係分別存在於指示人與被指示人及指示人與領
取人之間;至於被指示人與領取人間,因領取人係基於其與
指示人之對價關係,由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向領取人為給付
,該二人間僅發生履行關係,而不發生給付關係。準此,被
指示人依指示將財產給付領取人後,倘其補償關係所由生之
契約關係不存在(如不成立、無效、被撤銷或解除),被指
示人只能向指示人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,而不得向受領
人請求(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4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
)。經查,原告係遭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對其行騙,致原告
陷於錯誤,並依其指示將系爭款項匯入被告所有之本案郵局
帳戶,則原告既係依LINE暱稱「Sky」之人指示將系爭款項
匯至本案郵局帳戶,兩造間即無給付關係,縱原告與LINE暱
稱「Sky」之人間之補償關係不存在,依上說明,原告亦僅
得向指示人即LINE暱稱「Sky」之人請求返還無法律上原因
所受之利益,自不得向被告主張。從而,原告依不當得利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,難認有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15萬
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5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
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
之證據,經本院斟酌後,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
爰不逐一詳予論駁,併予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3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周欣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3  日
書記官 阮玟瑄
附表:即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6014號不起
訴處分書附表一
編號 告訴人 受騙情形 付款情形 1 陳月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1日中午12時許,在不詳地點,撥打電話向告訴人陳月美佯稱:為其姪子陳加銘,有換電話,請加入新門號、LINE好友云云;復於112年4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「Sky」帳號向告訴人陳月美佯稱:需要借款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云云,致告訴人陳月美陷於錯誤,而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付款。 告訴人陳月美於112年4月20日中午12時30分許,至彌陀郵局以臨櫃匯款方式,匯款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至本案郵局帳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