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112年度嘉簡字第843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字第843號
原 告 張峻峯
上列原告與被告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,起訴僅
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(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
費)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,569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
6,14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55,643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正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江柏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