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嘉簡字第966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字第966號
原 告 蘇雨潔
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嘉在間清償借款事件,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,1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金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