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朴小字第77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朴小字第77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周忠翰
訴訟代理人 吳倚丞
徐志誠
被 告 陳健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
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,885元,及自民國112年3月24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其中新臺幣915元由被告負擔,其餘由
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8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陳寶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
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8  日
書記官 江芳耀
註1: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註2: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(元以下四捨五入)(一
)零件殘價=取得成本÷(耐用年數+1),即5,590元【計
算式:33,540÷(5+1)=5,590】。
(二)折舊額=(取得成本-殘價)×1/(耐用年數)×(使用年數
),即125元【計算式:(33,540-5,590)×1/5×(12/12
)=5,590】。
(三)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=(新品取得成本-折舊額),即27
,950元(計算式:33,540-5,590=27,950)。
註3: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
工資8,704元+烤漆23,231元+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27,950
元=59,885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