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朴簡字第69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朴簡字第69號
原 告 王瑞鎰
被 告 黃議賢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111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8號裁定移送
,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,118元,及自民國112年4月19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原告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,983,518元,及自
民國112年4月12日筆錄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
之利息。陳述:
㈠被告於111年6月27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汽車,沿嘉義縣
太保市嘉朴東路1段外側車道,由西往東方向行經該路段116
號加油站前,未顯示右轉方向燈,讓直行車先行,及保持安
全距離,貿然右轉欲進入加油站,適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-
000號機車(下稱甲車),沿該路段同向在右後方直行,閃
避不及,因而發生碰撞,原告經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
紀念醫院(下稱長庚醫院)醫師診斷,受有四肢多處擦傷、
頭部外傷、左大腿皮下血腫、雙側棘上肌肌腱撕裂傷、左髖
關節外側挫傷、右側拇指掌指關節發炎等傷害,再經衛生福
利部新營醫院(下稱新營醫院)醫師診斷,受有左肩部挫傷
、左大腿部挫傷、雙側肩部旋轉肌腱環帶撕裂等傷害。被告
為肇事原因,原告無肇事因素。
㈡原告於車禍發生後,未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。被告因
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、健康,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
任。原告之損害合計2,983,518元,分述如下:
1.已經支出醫療費17,818元:原告在長庚醫院、新營醫院就
醫,迄112年1月31日止,已經支出醫療費17,818元。
2.預估支出醫療費521,700元:原告後續仍需在神經內科、
復健科、中醫內科就醫18年6月,神經內科每月平均醫療
費610元,復健科每月平均醫療費690元,中醫內科每月平
均醫療費1,050元,預估支出醫療費521,700元。
3.就醫交通費444,000元:原告自住所搭乘計程車往返醫院
回診多次,迄112年1月31日止,已支出交通費30,300元。
又原告後續仍需在神經內科、復健科、中醫內科就醫18年
6月,神經內科每月交通費1,200元,復健科、中醫內科可
排定同日搭車就醫,每月交通費1,200元,預估支出交通
費444,000元。以上已經支出及預估支出就醫交通費合計
後,僅主張444,000元。
4.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2,000,000元:原告碩士學歷
,出家為僧,每月所得約6萬元,遭此車禍精神痛苦不堪
,受有非財產上損害2,000,000元。
㈢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。
被告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陳述:
㈠兩造均有肇事因素。
㈡原告應提出醫療費收據,始得請求醫療費損害。
㈢原告回診支出之交通費,並非因侵權行為所受損害。
㈣被告高職畢業,案發時打零工維生,無固定收入。
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
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」;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
第1款規定「行車遇有轉向、減速暫停、讓車、倒車、變換車
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,應依下列規定:一、
右轉彎時,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,或由駕駛人表
示左臂向上,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」,第94條第3項規定「汽
車行駛時,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,並隨時
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不得在道路上蛇行,或以其他危險方式
駕車」。經查:
㈠原告主張兩造發生車禍致其受傷之事實,業據原告提出長庚
醫院、新營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,並經本院調取刑事庭111
年度交簡上字第113號案件卷宗提示辯論,且為被告不爭執
,堪信為真。
㈡原告主張被告為肇事原因,原告無肇事因素之事實,為被告
否認。依前開卷宗所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調查報告表、
照片、談話紀錄表,肇事當時為日間,天氣晴朗,無障礙物
,視距良好,當地為二車道直路,時速限制50公里,被告尚
無不能注意之情事。又依前開卷宗所附路口監視器影像光碟
、光碟翻拍照片及刑事第一審勘驗筆錄,被告最初駕駛汽車
沿外側車道直行,原告騎乘機車在被告右後方直行,被告行
經加油站前,未顯示右轉方向燈,隨即右轉彎,因而與近距
離之原告發生碰撞,原告於發生碰撞前,則尚難有超速之情
形,可見被告未注意原告人車動態,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
,又未先顯示方向燈,貿然右轉彎,自難期待未超速之原告
見被告突如其來之駕駛動態,尚能隨時停車,以防免車禍發
生,本院認為被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1款
、第94條第3項規定,為肇事原因,原告未違規,無肇事因
素,是原告上開主張,堪信為真。則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責任,合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,應屬有
據。
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對於
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,應負
損害賠償責任」,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
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
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
賠償相當之金額」。經查:
㈠已經支出醫療費部分:原告主張其在長庚醫院、新營醫院就
醫,迄112年1月31日止,已經支出醫療費17,818元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如附表一所示形式上為被告不爭執之醫療費用收
據為證。經核上開收據金額合計18,448元,原告僅主張其中
17,818元,堪信為真。
㈡預估支出醫療費部分:原告主張其後續仍需在神經內科、復
健科、中醫內科就醫18年6月,預估支出醫療費521,700元之
事實,為被告否認。依原告提出之前開診斷證明書,均無關
於後續仍需就醫18年6月之醫囑,且未據原告舉證,尚非可
採。
㈢已經支出就醫交通費部分:原告主張其自住所搭乘計程車往
返醫院回診多次,迄112年1月31日止,已經支出交通費30,3
00元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如附表二所示形式上為被告不爭執
之交通費收據為證。其次,原告所受傷害既為被告造成,則
原告為恢復健康,自住所往返醫院就診所支出之交通費,為
增加生活上之需要,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,自應由被告
賠償,被告否認賠償義務,尚非可採。原告此部分主張,堪
信為真。
㈣預估支出就醫交通費部分:原告主張其後續仍需在神經內科
、復健科、中醫內科就醫18年6月,預估支出交通費444,000
元之事實,為被告否認。原告未舉證證明後續仍需就醫18年
6月,已如前述,難認有支出就醫交通費必要,原告此部分
主張,尚非可採。
㈤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部分:兩造之學歷、職業與經濟
狀況,如各自所述,互不爭執。爰審酌被告係因過失不法侵
害原告之身體、健康,原告經歷多次門診追蹤治療,精神痛
苦,惟傷勢尚非重大不治或難治,並衡量兩造上述學歷、職
業與經濟狀況,認原告主張之該項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以50,0
00元為適當;逾此部分,尚非可採。
原告所受損害合計98,118元(計算式:17,818+30,300+50,000=
98,118),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98
,118元,及自112年4月12日筆錄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19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逾此
部分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就原告勝訴部分,
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,核與判決結果
無影響,不另論述。
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,
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,且未支出其他訴
訟費用,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金福
附表一:
編號 日期 醫院 金額 卷宗頁碼 1 111年6月27日 長庚醫院 690元 附民卷第53頁、本院卷㈠第43、263頁 2 111年7月1日 長庚醫院 340元 附民卷第57頁、本院卷㈠第47、267頁 3 111年7月8日 長庚醫院 508元 附民卷第51頁、本院卷㈠第51、271頁 4 111年7月8日 長庚醫院 360元 附民卷第49頁、本院卷㈠第49、269頁 5 111年7月14日 長庚醫院 416元 附民卷第47頁、本院卷㈠第55、273頁 6 111年7月14日 長庚醫院 250元 附民卷第45頁、本院卷㈠第53、275頁 7 111年7月18日 長庚醫院 100元 附民卷第43頁、本院卷㈠第57、277頁 8 111年7月21日 長庚醫院 100元 附民卷第41頁、本院卷㈠第59、279頁 9 111年7月22日 長庚醫院 565元 附民卷第39頁、本院卷㈠第61、281頁 10 111年7月26日 長庚醫院 100元 附民卷第37頁、本院卷㈠第63、283頁 11 111年7月28日 長庚醫院 300元 附民卷第35頁、本院卷㈠第65、285頁 12 111年7月28日 長庚醫院 416元 附民卷第33頁、本院卷㈠第67、287頁 13 111年8月2日 長庚醫院 100元 附民卷第31頁、本院卷㈠第69、289頁 14 111年8月4日 長庚醫院 150元 附民卷第29頁、本院卷㈠第71、291頁 15 111年8月11日 長庚醫院 492元 附民卷第27頁、本院卷㈠第75、293頁 16 111年8月11日 長庚醫院 100元 附民卷第25頁、本院卷㈠第73、295頁 17 111年8月15日 長庚醫院 340元 附民卷第23頁、本院卷㈠第77、297頁 18 111年8月19日 長庚醫院 50元 附民卷第21頁、本院卷㈠第79、299頁 19 111年8月19日 長庚醫院 725元 附民卷第19頁、本院卷㈠第81、301頁 20 111年8月25日 長庚醫院 50元 附民卷第17頁、本院卷㈠第83、303頁 21 111年8月25日 長庚醫院 300元 附民卷第15頁、本院卷㈠第85、305頁 22 111年8月30日 長庚醫院 50元 附民卷第13頁、本院卷㈠第87、307頁 23 111年8月30日 長庚醫院 720元 附民卷第11頁、本院卷㈠第89、309頁 24 111年8月31日 新營醫院 180元(復健科) 附民卷第9頁上、本院卷第㈠179、313頁 25 111年8月31日 新營醫院 180元(骨科) 附民卷第9頁下、本院卷第㈠177、311頁 26 111年9月12日 長庚醫院 360元 附民卷第103頁、本院卷㈠第91、315頁 27 111年9月12日 長庚醫院 452元 附民卷第101頁、本院卷㈠第95、319頁 28 111年9月12日 長庚醫院 340元 附民卷第99頁、本院卷㈠第93、317頁 29 111年9月15日 長庚醫院 190元 附民卷第97頁、本院卷㈠第97、321頁 30 111年9月19日 長庚醫院 510元 附民卷第95頁、本院卷㈠第99、323頁 31 111年9月22日 長庚醫院 350元 附民卷第93頁、本院卷㈠第101、325頁 32 111年9月23日 長庚醫院 340元 附民卷第89頁 33 111年9月27日 長庚醫院 250元 附民卷第91頁、本院卷㈠第103、329頁 34 111年9月27日 長庚醫院 340元 附民卷第87頁、本院卷㈠第105、327頁 35 111年10月20日 長庚醫院 350元 附民卷第83頁、本院卷㈠第107、331頁 36 111年10月21日 長庚醫院 250元 附民卷第83頁、本院卷㈠第109、250頁 37 111年10月26日 長庚醫院 380元 本院卷㈠第111、335頁 38 111年10月27日 長庚醫院 50元 本院卷㈠第113、337頁 39 111年10月28日 長庚醫院 50元 本院卷㈠第115、339頁 40 111年10月31日 長庚醫院 50元 本院卷㈠第117、341頁 41 111年11月1日 長庚醫院 50元 本院卷㈠第119、343頁 42 111年11月3日 長庚醫院 50元 本院卷㈠第121、345頁 43 111年11月8日 長庚醫院 400元 本院卷㈠第123、347頁 44 111年11月15日 長庚醫院 50元 本院卷㈠第125、349頁 45 111年11月17日 長庚醫院 350元 本院卷㈠第127、351頁 46 111年11月21日 長庚醫院 50元 本院卷㈠第129、353頁 47 111年11月22日 長庚醫院 50元 本院卷㈠第131、355頁 48 111年11月22日 長庚醫院 340元 本院卷㈠第133頁 49 111年11月24日 長庚醫院 50元 本院卷㈠第135、357頁 50 111年11月25日 長庚醫院 340元 本院卷㈠第137、359頁 51 111年11月28日 長庚醫院 50元 本院卷㈠第139、361頁 52 111年11月28日 長庚醫院 50元 本院卷㈠第141頁 53 111年12月2日 長庚醫院 425元 本院卷㈠第363頁 54 111年12月9日 長庚醫院 511元 本院卷㈠第143、365頁 55 111年12月12日 長庚醫院 380元 本院卷㈠第145、367頁 56 111年12月15日 長庚醫院 50元 本院卷㈠第147、371頁 57 111年12月15日 長庚醫院 350元 本院卷㈠第149、373頁 58 111年12月16日 長庚醫院 100元 本院卷㈠第151、375頁 59 111年12月22日 長庚醫院 100元 本院卷㈠第153、155、377頁 60 111年12月23日 長庚醫院 200元 本院卷㈠第157、159、381頁 61 111年12月23日 長庚醫院 616元 本院卷㈠第161、163、379頁 62 112年1月9日 長庚醫院 540元 本院卷㈠第165、167、383頁 63 112年1月13日 長庚醫院 400元 本院卷㈠第169、171、387頁 64 112年1月13日 長庚醫院 702元 本院卷㈠第173、175、385頁 65 112年1月19日 長庚醫院 350元 本院卷㈠第389頁 66 112年1月31日 長庚醫院 50元 本院卷㈠第391頁 合計 18,448元
附表二:
編號 日期 金額 起訖地點 卷宗頁碼 1 111年6月27日 900元 長庚醫院至警察局至臺南市後壁區住所 附民卷第81頁、本院卷㈠第181、393頁 2 111年7月1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79頁、本院卷㈠第183、395頁 3 111年7月8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75頁、本院卷㈠第185、397頁 4 111年7月14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75頁、本院卷㈠第187、399頁 5 111年7月18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73頁、本院卷㈠第187、401頁 6 111年7月21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73頁、本院卷㈠第189、403頁 7 111年7月22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77頁、本院卷㈠第189、405頁 8 111年7月26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77頁、本院卷㈠第191、407頁 9 111年7月28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67頁、本院卷㈠第193、409頁 10 111年8月2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69頁、本院卷㈠第193、411頁 11 111年8月4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69頁、本院卷㈠第195、413頁 12 111年8月11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71頁、本院卷㈠第197、415頁 13 111年8月15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65頁、本院卷㈠第197、417頁 14 111年8月19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65頁、本院卷㈠第199、419頁 15 111年8月25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63頁、本院卷㈠第199、421頁 16 111年8月30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63頁、本院卷㈠第201、423頁 17 111年8月31日 6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新營醫院 附民卷第67頁、本院卷㈠第201、425頁 18 111年9月12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121頁、本院卷㈠第205、427頁 19 111年9月15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119頁、本院卷㈠第205、429頁 20 111年9月19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117頁、本院卷㈠第207、431頁 21 111年9月22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115頁、本院卷㈠第207、433頁 22 111年9月27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113頁、本院卷㈠第209、435頁 23 111年10月20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109頁、本院卷㈠第211、437頁 24 111年10月21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107頁、本院卷㈠第211、439頁 25 112年1月19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本院卷㈠第441頁 26 112年1月31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本院卷㈠第443頁 合計 30,300元
112年度朴簡字第69號
原 告 王瑞鎰
被 告 黃議賢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111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8號裁定移送
,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,118元,及自民國112年4月19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原告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,983,518元,及自
民國112年4月12日筆錄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
之利息。陳述:
㈠被告於111年6月27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汽車,沿嘉義縣
太保市嘉朴東路1段外側車道,由西往東方向行經該路段116
號加油站前,未顯示右轉方向燈,讓直行車先行,及保持安
全距離,貿然右轉欲進入加油站,適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-
000號機車(下稱甲車),沿該路段同向在右後方直行,閃
避不及,因而發生碰撞,原告經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
紀念醫院(下稱長庚醫院)醫師診斷,受有四肢多處擦傷、
頭部外傷、左大腿皮下血腫、雙側棘上肌肌腱撕裂傷、左髖
關節外側挫傷、右側拇指掌指關節發炎等傷害,再經衛生福
利部新營醫院(下稱新營醫院)醫師診斷,受有左肩部挫傷
、左大腿部挫傷、雙側肩部旋轉肌腱環帶撕裂等傷害。被告
為肇事原因,原告無肇事因素。
㈡原告於車禍發生後,未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。被告因
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、健康,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
任。原告之損害合計2,983,518元,分述如下:
1.已經支出醫療費17,818元:原告在長庚醫院、新營醫院就
醫,迄112年1月31日止,已經支出醫療費17,818元。
2.預估支出醫療費521,700元:原告後續仍需在神經內科、
復健科、中醫內科就醫18年6月,神經內科每月平均醫療
費610元,復健科每月平均醫療費690元,中醫內科每月平
均醫療費1,050元,預估支出醫療費521,700元。
3.就醫交通費444,000元:原告自住所搭乘計程車往返醫院
回診多次,迄112年1月31日止,已支出交通費30,300元。
又原告後續仍需在神經內科、復健科、中醫內科就醫18年
6月,神經內科每月交通費1,200元,復健科、中醫內科可
排定同日搭車就醫,每月交通費1,200元,預估支出交通
費444,000元。以上已經支出及預估支出就醫交通費合計
後,僅主張444,000元。
4.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2,000,000元:原告碩士學歷
,出家為僧,每月所得約6萬元,遭此車禍精神痛苦不堪
,受有非財產上損害2,000,000元。
㈢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。
被告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陳述:
㈠兩造均有肇事因素。
㈡原告應提出醫療費收據,始得請求醫療費損害。
㈢原告回診支出之交通費,並非因侵權行為所受損害。
㈣被告高職畢業,案發時打零工維生,無固定收入。
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
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」;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
第1款規定「行車遇有轉向、減速暫停、讓車、倒車、變換車
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,應依下列規定:一、
右轉彎時,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,或由駕駛人表
示左臂向上,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」,第94條第3項規定「汽
車行駛時,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,並隨時
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不得在道路上蛇行,或以其他危險方式
駕車」。經查:
㈠原告主張兩造發生車禍致其受傷之事實,業據原告提出長庚
醫院、新營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,並經本院調取刑事庭111
年度交簡上字第113號案件卷宗提示辯論,且為被告不爭執
,堪信為真。
㈡原告主張被告為肇事原因,原告無肇事因素之事實,為被告
否認。依前開卷宗所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調查報告表、
照片、談話紀錄表,肇事當時為日間,天氣晴朗,無障礙物
,視距良好,當地為二車道直路,時速限制50公里,被告尚
無不能注意之情事。又依前開卷宗所附路口監視器影像光碟
、光碟翻拍照片及刑事第一審勘驗筆錄,被告最初駕駛汽車
沿外側車道直行,原告騎乘機車在被告右後方直行,被告行
經加油站前,未顯示右轉方向燈,隨即右轉彎,因而與近距
離之原告發生碰撞,原告於發生碰撞前,則尚難有超速之情
形,可見被告未注意原告人車動態,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
,又未先顯示方向燈,貿然右轉彎,自難期待未超速之原告
見被告突如其來之駕駛動態,尚能隨時停車,以防免車禍發
生,本院認為被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1款
、第94條第3項規定,為肇事原因,原告未違規,無肇事因
素,是原告上開主張,堪信為真。則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責任,合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,應屬有
據。
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對於
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,應負
損害賠償責任」,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
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
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
賠償相當之金額」。經查:
㈠已經支出醫療費部分:原告主張其在長庚醫院、新營醫院就
醫,迄112年1月31日止,已經支出醫療費17,818元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如附表一所示形式上為被告不爭執之醫療費用收
據為證。經核上開收據金額合計18,448元,原告僅主張其中
17,818元,堪信為真。
㈡預估支出醫療費部分:原告主張其後續仍需在神經內科、復
健科、中醫內科就醫18年6月,預估支出醫療費521,700元之
事實,為被告否認。依原告提出之前開診斷證明書,均無關
於後續仍需就醫18年6月之醫囑,且未據原告舉證,尚非可
採。
㈢已經支出就醫交通費部分:原告主張其自住所搭乘計程車往
返醫院回診多次,迄112年1月31日止,已經支出交通費30,3
00元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如附表二所示形式上為被告不爭執
之交通費收據為證。其次,原告所受傷害既為被告造成,則
原告為恢復健康,自住所往返醫院就診所支出之交通費,為
增加生活上之需要,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,自應由被告
賠償,被告否認賠償義務,尚非可採。原告此部分主張,堪
信為真。
㈣預估支出就醫交通費部分:原告主張其後續仍需在神經內科
、復健科、中醫內科就醫18年6月,預估支出交通費444,000
元之事實,為被告否認。原告未舉證證明後續仍需就醫18年
6月,已如前述,難認有支出就醫交通費必要,原告此部分
主張,尚非可採。
㈤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部分:兩造之學歷、職業與經濟
狀況,如各自所述,互不爭執。爰審酌被告係因過失不法侵
害原告之身體、健康,原告經歷多次門診追蹤治療,精神痛
苦,惟傷勢尚非重大不治或難治,並衡量兩造上述學歷、職
業與經濟狀況,認原告主張之該項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以50,0
00元為適當;逾此部分,尚非可採。
原告所受損害合計98,118元(計算式:17,818+30,300+50,000=
98,118),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98
,118元,及自112年4月12日筆錄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19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逾此
部分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就原告勝訴部分,
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,核與判決結果
無影響,不另論述。
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,
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,且未支出其他訴
訟費用,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金福
附表一:
編號 日期 醫院 金額 卷宗頁碼 1 111年6月27日 長庚醫院 690元 附民卷第53頁、本院卷㈠第43、263頁 2 111年7月1日 長庚醫院 340元 附民卷第57頁、本院卷㈠第47、267頁 3 111年7月8日 長庚醫院 508元 附民卷第51頁、本院卷㈠第51、271頁 4 111年7月8日 長庚醫院 360元 附民卷第49頁、本院卷㈠第49、269頁 5 111年7月14日 長庚醫院 416元 附民卷第47頁、本院卷㈠第55、273頁 6 111年7月14日 長庚醫院 250元 附民卷第45頁、本院卷㈠第53、275頁 7 111年7月18日 長庚醫院 100元 附民卷第43頁、本院卷㈠第57、277頁 8 111年7月21日 長庚醫院 100元 附民卷第41頁、本院卷㈠第59、279頁 9 111年7月22日 長庚醫院 565元 附民卷第39頁、本院卷㈠第61、281頁 10 111年7月26日 長庚醫院 100元 附民卷第37頁、本院卷㈠第63、283頁 11 111年7月28日 長庚醫院 300元 附民卷第35頁、本院卷㈠第65、285頁 12 111年7月28日 長庚醫院 416元 附民卷第33頁、本院卷㈠第67、287頁 13 111年8月2日 長庚醫院 100元 附民卷第31頁、本院卷㈠第69、289頁 14 111年8月4日 長庚醫院 150元 附民卷第29頁、本院卷㈠第71、291頁 15 111年8月11日 長庚醫院 492元 附民卷第27頁、本院卷㈠第75、293頁 16 111年8月11日 長庚醫院 100元 附民卷第25頁、本院卷㈠第73、295頁 17 111年8月15日 長庚醫院 340元 附民卷第23頁、本院卷㈠第77、297頁 18 111年8月19日 長庚醫院 50元 附民卷第21頁、本院卷㈠第79、299頁 19 111年8月19日 長庚醫院 725元 附民卷第19頁、本院卷㈠第81、301頁 20 111年8月25日 長庚醫院 50元 附民卷第17頁、本院卷㈠第83、303頁 21 111年8月25日 長庚醫院 300元 附民卷第15頁、本院卷㈠第85、305頁 22 111年8月30日 長庚醫院 50元 附民卷第13頁、本院卷㈠第87、307頁 23 111年8月30日 長庚醫院 720元 附民卷第11頁、本院卷㈠第89、309頁 24 111年8月31日 新營醫院 180元(復健科) 附民卷第9頁上、本院卷第㈠179、313頁 25 111年8月31日 新營醫院 180元(骨科) 附民卷第9頁下、本院卷第㈠177、311頁 26 111年9月12日 長庚醫院 360元 附民卷第103頁、本院卷㈠第91、315頁 27 111年9月12日 長庚醫院 452元 附民卷第101頁、本院卷㈠第95、319頁 28 111年9月12日 長庚醫院 340元 附民卷第99頁、本院卷㈠第93、317頁 29 111年9月15日 長庚醫院 190元 附民卷第97頁、本院卷㈠第97、321頁 30 111年9月19日 長庚醫院 510元 附民卷第95頁、本院卷㈠第99、323頁 31 111年9月22日 長庚醫院 350元 附民卷第93頁、本院卷㈠第101、325頁 32 111年9月23日 長庚醫院 340元 附民卷第89頁 33 111年9月27日 長庚醫院 250元 附民卷第91頁、本院卷㈠第103、329頁 34 111年9月27日 長庚醫院 340元 附民卷第87頁、本院卷㈠第105、327頁 35 111年10月20日 長庚醫院 350元 附民卷第83頁、本院卷㈠第107、331頁 36 111年10月21日 長庚醫院 250元 附民卷第83頁、本院卷㈠第109、250頁 37 111年10月26日 長庚醫院 380元 本院卷㈠第111、335頁 38 111年10月27日 長庚醫院 50元 本院卷㈠第113、337頁 39 111年10月28日 長庚醫院 50元 本院卷㈠第115、339頁 40 111年10月31日 長庚醫院 50元 本院卷㈠第117、341頁 41 111年11月1日 長庚醫院 50元 本院卷㈠第119、343頁 42 111年11月3日 長庚醫院 50元 本院卷㈠第121、345頁 43 111年11月8日 長庚醫院 400元 本院卷㈠第123、347頁 44 111年11月15日 長庚醫院 50元 本院卷㈠第125、349頁 45 111年11月17日 長庚醫院 350元 本院卷㈠第127、351頁 46 111年11月21日 長庚醫院 50元 本院卷㈠第129、353頁 47 111年11月22日 長庚醫院 50元 本院卷㈠第131、355頁 48 111年11月22日 長庚醫院 340元 本院卷㈠第133頁 49 111年11月24日 長庚醫院 50元 本院卷㈠第135、357頁 50 111年11月25日 長庚醫院 340元 本院卷㈠第137、359頁 51 111年11月28日 長庚醫院 50元 本院卷㈠第139、361頁 52 111年11月28日 長庚醫院 50元 本院卷㈠第141頁 53 111年12月2日 長庚醫院 425元 本院卷㈠第363頁 54 111年12月9日 長庚醫院 511元 本院卷㈠第143、365頁 55 111年12月12日 長庚醫院 380元 本院卷㈠第145、367頁 56 111年12月15日 長庚醫院 50元 本院卷㈠第147、371頁 57 111年12月15日 長庚醫院 350元 本院卷㈠第149、373頁 58 111年12月16日 長庚醫院 100元 本院卷㈠第151、375頁 59 111年12月22日 長庚醫院 100元 本院卷㈠第153、155、377頁 60 111年12月23日 長庚醫院 200元 本院卷㈠第157、159、381頁 61 111年12月23日 長庚醫院 616元 本院卷㈠第161、163、379頁 62 112年1月9日 長庚醫院 540元 本院卷㈠第165、167、383頁 63 112年1月13日 長庚醫院 400元 本院卷㈠第169、171、387頁 64 112年1月13日 長庚醫院 702元 本院卷㈠第173、175、385頁 65 112年1月19日 長庚醫院 350元 本院卷㈠第389頁 66 112年1月31日 長庚醫院 50元 本院卷㈠第391頁 合計 18,448元
附表二:
編號 日期 金額 起訖地點 卷宗頁碼 1 111年6月27日 900元 長庚醫院至警察局至臺南市後壁區住所 附民卷第81頁、本院卷㈠第181、393頁 2 111年7月1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79頁、本院卷㈠第183、395頁 3 111年7月8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75頁、本院卷㈠第185、397頁 4 111年7月14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75頁、本院卷㈠第187、399頁 5 111年7月18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73頁、本院卷㈠第187、401頁 6 111年7月21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73頁、本院卷㈠第189、403頁 7 111年7月22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77頁、本院卷㈠第189、405頁 8 111年7月26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77頁、本院卷㈠第191、407頁 9 111年7月28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67頁、本院卷㈠第193、409頁 10 111年8月2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69頁、本院卷㈠第193、411頁 11 111年8月4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69頁、本院卷㈠第195、413頁 12 111年8月11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71頁、本院卷㈠第197、415頁 13 111年8月15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65頁、本院卷㈠第197、417頁 14 111年8月19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65頁、本院卷㈠第199、419頁 15 111年8月25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63頁、本院卷㈠第199、421頁 16 111年8月30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63頁、本院卷㈠第201、423頁 17 111年8月31日 6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新營醫院 附民卷第67頁、本院卷㈠第201、425頁 18 111年9月12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121頁、本院卷㈠第205、427頁 19 111年9月15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119頁、本院卷㈠第205、429頁 20 111年9月19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117頁、本院卷㈠第207、431頁 21 111年9月22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115頁、本院卷㈠第207、433頁 22 111年9月27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113頁、本院卷㈠第209、435頁 23 111年10月20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109頁、本院卷㈠第211、437頁 24 111年10月21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附民卷第107頁、本院卷㈠第211、439頁 25 112年1月19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本院卷㈠第441頁 26 112年1月31日 1,200元 臺南市後壁區住所往返長庚醫院 本院卷㈠第443頁 合計 30,3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