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嘉小調字第997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嘉小調字第997號
聲 請 人 黃姿琴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明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吳明璟之
真正住所或居所,及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省略
)到院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民事訴訟
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,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
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,於民事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
記載相對人姓名「吳明璟」,地址記載「車牌000-0000代查
地址」,惟經本院查詢結果,車牌號碼000-0000號車輛之車
主姓名並非「吳明璟」,亦無其他證據證明「吳明璟」與BM
X-2738號車輛之關聯性,致無法確認「吳明璟」之地址是否
即為BMX-2738號車輛所登記車主之地址,聲請人仍應依前開
規定,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真正住所或
居所,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,逾期未補正如主文所
示之事項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劭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阮玟瑄
113年度嘉小調字第997號
聲 請 人 黃姿琴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明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吳明璟之
真正住所或居所,及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省略
)到院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民事訴訟
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,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
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,於民事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
記載相對人姓名「吳明璟」,地址記載「車牌000-0000代查
地址」,惟經本院查詢結果,車牌號碼000-0000號車輛之車
主姓名並非「吳明璟」,亦無其他證據證明「吳明璟」與BM
X-2738號車輛之關聯性,致無法確認「吳明璟」之地址是否
即為BMX-2738號車輛所登記車主之地址,聲請人仍應依前開
規定,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真正住所或
居所,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,逾期未補正如主文所
示之事項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劭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阮玟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