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嘉小字第133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嘉小字第133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鄭璟閎
黃煌文
被 告 楊弦秝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在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3,640元,及自民國112年11
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的利息;及自民
國112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13年6月28日止,按原利率百分之10
計算的違約金;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28日止,按
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的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,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,
000元,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照年息百分之5
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可以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0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吳芙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0  日
書記官 江芳耀
註1: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要旨:
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萬
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28日起至113年6月28日止,
借款利率自撥款日起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
年息1%,即1.845%機動計算。倘遲延還本,原告並得依照
其他契約條款第3條,計收遲延利息及違約金。截至112年1
1月28日為止,被告累積積欠原告消費帳款本金23,640元,
沒有清償。因此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,並聲
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