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嘉小字第404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嘉小字第40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劉濬豪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鍾智祥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1,500元,上訴人未繳納。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
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
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吳芙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江芳耀
113年度嘉小字第40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劉濬豪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鍾智祥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1,500元,上訴人未繳納。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
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
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吳芙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江芳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