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嘉簡調字第556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嘉簡調字第556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宗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
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524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147元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江柏翰
113年度嘉簡調字第556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宗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
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524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147元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江柏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