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嘉簡調字第633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嘉簡調字第633號
聲 請 人 賴雲寶 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路○段000○ ○ ○
○0號
上列原告與被告甲(個人資料詳卷)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
,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94,4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,
1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林金福
113年度嘉簡調字第633號
聲 請 人 賴雲寶 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路○段000○ ○ ○
○0號
上列原告與被告甲(個人資料詳卷)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
,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94,4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,
1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林金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