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嘉簡字第201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嘉簡字第20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葉昇文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黃煥傑
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
蔡翔安律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
325元,上訴人未繳納,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
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吳芙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江芳耀
113年度嘉簡字第20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葉昇文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黃煥傑
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
蔡翔安律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
325元,上訴人未繳納,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
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吳芙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江芳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