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調解內容等113年度嘉簡字第207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嘉簡字第207號
原 告 呂淑美
訴訟代理人 李世茂
被 告 胡李彩霞
訴訟代理人 胡柳枝
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調解內容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
㈠、原告為門牌號碼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○00號房屋所有權人,被
告為相鄰房屋所有權人。
㈡、因被告房屋遮雨棚裂損導致雨水無法完全流入共用的集水管
,而落至原告房屋地面,導致原告房屋牆壁產生壁癌及外部
鋼柱鏽蝕。因此請求被告就壁癌及鋼柱鏽蝕各賠償新臺幣(
下同)1,000元,並賠償精神慰撫金1萬元及請求被告修繕漏
水等語。
㈢、聲明: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2,000元。⒉被告應修繕遮雨棚至雨
水不會滴落原告住家地面。
二、被告答辯:
㈠、原告房屋漏水原因並非被告造成,且原告房屋有壁癌、鋼柱
鏽蝕也與被告無關等語。 
㈡、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法院的判斷:     
㈠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違反
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能證
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,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2項
有明文規定。
㈡、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,以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
侵害他人權利,或其違反保護他人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為
要件,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、違法性,並不法行為與損
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,方足構成,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請求權之人,應由其依所主張之侵權行為請求權基礎各別成
立要件之存在予以舉證。
㈢、原告主張是因為被告房屋遮雨棚損壞導致原告房屋漏水,造
成壁癌及鋼柱鏽蝕,為被告否認,依照上開說明,應由原告
就此負舉證責任。
㈣、原告雖然提出原告房屋牆壁產生壁癌及外部鋼柱鏽蝕之照片(
見本院卷第11頁),被告亦不爭執。但漏水的原因眾多,依
原告所提出的現場照片,至多只能證明原告房屋有壁癌及鋼
柱鏽蝕的狀況,但無法直接推論就是被告房屋遮雨棚損壞才
導致原告房屋漏水。所以依照原告上開舉證,無法證明是被
告房屋遮雨棚破損造成原告房屋漏水,進而形成壁癌及鋼柱
鏽蝕,原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漏水是被告因素所導致,
就難以認定原告的主張有理由。
四、結論,原告依照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,000元及
修繕漏水,為無理由,應該駁回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經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、所舉證據,審
核後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不一一論列,併此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9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吳芙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9  日
書記官 江芳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