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嘉簡字第237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嘉簡字第237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許麗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美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6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,14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
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江柏翰
113年度嘉簡字第237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許麗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美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6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,14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
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江柏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