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嘉簡字第502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嘉簡字第502號
原 告 黃莉友
被 告 柯舜豪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27號裁定移送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金福
113年度嘉簡字第502號
原 告 黃莉友
被 告 柯舜豪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27號裁定移送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金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