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嘉簡字第555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嘉簡字第555號
原 告 嘉義縣水上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江宗勳
訴訟代理人 馬秋燕
被 告 黃品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3,323元,及自民國113年2月29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年利率百分之3.6
399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年利率百分之6.215
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在6個月以內者,逾期利息部分,按年利率百分之3.6399計
算之違約金;逾期超過6個月者,就本金部分,按年利率百
分之1.243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且核無民事訴訟
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
(一)被告於民國110年7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400,00
0元,約定於115年7月29日清償,約定自110年7月29日起按
月繳本息1次,本借款利息之利率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
公告及規定辦理,如前述公告及規定調整時,同意隨同調整
。本借款利率及調整方式如下:其利率自110年7月29日起至
111年6月30日止為0%,爾後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
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率標準
(目前年息為0.195%)機動計息(目前年息1.915%)。嗣後
隨前述指標利率及加減碼年率標準變動而調整。前述中華郵
政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由該公司公告其內容,政
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率標準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
金融局公告其內容(變動時亦同)。貸款逾期時,其逾期在6
個月以內者,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
成計息,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收
違約金,逾期超過6個月者,利息按逾期當時本會基準利率
加年利率3%計算,違約金按上述利率20%計付。
(二)詎被告自113年2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,依兩造訂定之契約
第6條規定,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爰
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
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(一)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、
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、放款戶交易明細查詢、全國農業
金庫基準利率表、政策性農業專業貸款利率表等為證(見本
院卷第11頁至24頁)。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
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加以
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
項之規定,視同自認。故原告上開主張,堪信為真實。
(二)從而,原告基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
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
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,由敗訴之被告負
擔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0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謝其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0  日
書記官 黃意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