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朴小字第60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朴小字第60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
黃煌文
被 告 吉袖玲即吉秀玲
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宣判。
理 由
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
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定於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11時宣判,惟上開宣示判
決期日適遇凱米颱風侵襲,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,而有延
展宣判期日之必要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江柏翰
113年度朴小字第60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
黃煌文
被 告 吉袖玲即吉秀玲
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宣判。
理 由
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
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定於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11時宣判,惟上開宣示判
決期日適遇凱米颱風侵襲,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,而有延
展宣判期日之必要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江柏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