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朴小字第63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朴小字第63號
上 訴 人 蕭凱成
上列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對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本
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6、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,500元,逾期不
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林金福
113年度朴小字第63號
上 訴 人 蕭凱成
上列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對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本
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6、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,500元,逾期不
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林金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