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朴小字第76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朴小字第76號
原 告 葉俊偉
被 告 蕭宏吉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1,575元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1,000元,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5,其餘由原告負擔。並
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350元,及應於判決確定的
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吳芙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
書記官 江芳耀
註1: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
  被告騎乘車牌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在民國113年4月28
日16時3分左右,在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00號前,因酒後駕車沒
有注意車前狀況,撞擊由原告所有車牌000-0000號自小客車
(下稱本件車輛),導致本件車輛受損。本件車輛經修復後
,費用合計新臺幣(下同)21,207元(其中包含工資518元
、鈑金978元、塗裝8,153元、零件11,558元)。原告另因車
輛估價、給付維修費用、車輛進廠維修,及調解請假4天,
受有工資損失12,000元(3,000元*4天)。因此,依據民法侵
權行為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33
,027元。
註2: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(元以下四捨五入)
(一)零件殘價=取得成本÷(耐用年數+1),即1,926元【計算
式:11,558÷(5+1)=1,926】。
(二)折舊額=(取得成本-殘價)×1/(耐用年數)×(使用年數
),即9,632元【計算式:(11,558-1,926)×1/5×(11+6
/12)=9,632】。
(三)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=(新品取得成本-折舊額),即1,
926元【計算式:11,558-9,632=1,926】。
註3:原告可以請求的金額:
(一)車輛修繕費用:
工資518元+鈑金978元+塗裝8,153元+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
值1,926元=11,575元。
(二)薪資損失:
   原告主張因估價、給付維修費用、入場維修請假3日,但是
沒有提出請假證明。另原告循調解程序解決糾紛、維護自
身權益,本需耗費相當勞費,原告因調解以向被告請求損
害賠償之行為,乃其訴訟權利之行使,縱因此請假而受有
相當薪資之損失,亦難認與被告侵權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
係。所以,原告此部分之請求,不能准許。  
註4:被告雖然抗辯原告亦有過失,但是本件是被告酒後駕車,
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肇事,原告並無肇事違規行為,有嘉義
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可佐,被告也沒有
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自己的說法,被告抗辯自不可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