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4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解筆錄
113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4號
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代 理 人 李昌駿
相 對 人 李茂坤即茂坤水電工程行
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
國113年7月11日上午10時26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朴子調解室調解
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:
出席職員:
法 官 羅紫庭
書 記 官 江柏翰
通 譯 池冠儒
調解委員 楊石旭
到庭調解關係人:
聲請人代理人 李昌駿
相 對 人 李茂坤即茂坤水電工程行
調解成立內容:
一、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1至2「積欠本金」欄所示之
金額,及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其提存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提存所11
3年度存字第189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。
三、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。
四、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新臺幣1,213元。
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
聲請人代理人 李昌駿
相 對 人 李茂坤即茂坤水電工程行
調 解 委 員 楊石旭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書 記 官 江柏翰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
書 記 官 江柏翰
113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4號
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代 理 人 李昌駿
相 對 人 李茂坤即茂坤水電工程行
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
國113年7月11日上午10時26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朴子調解室調解
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:
出席職員:
法 官 羅紫庭
書 記 官 江柏翰
通 譯 池冠儒
調解委員 楊石旭
到庭調解關係人:
聲請人代理人 李昌駿
相 對 人 李茂坤即茂坤水電工程行
調解成立內容:
一、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1至2「積欠本金」欄所示之
金額,及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其提存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提存所11
3年度存字第189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。
三、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。
四、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新臺幣1,213元。
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
聲請人代理人 李昌駿
相 對 人 李茂坤即茂坤水電工程行
調 解 委 員 楊石旭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書 記 官 江柏翰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
書 記 官 江柏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