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76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76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
代 理 人 陳緯雄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蔡文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
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363,0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江柏翰
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76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
代 理 人 陳緯雄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蔡文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
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363,0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江柏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