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朴簡字第109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朴簡字第109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趙培喆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和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78,056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4,4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江柏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