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鳳小字第1105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鳳小字第1105號
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
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
葉特琾
被 告 楊迪偉
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六日上午九時二
十八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4   日
    鳳山簡易庭 法 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冠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