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鳳小字第911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鳳小字第911號
原 告 謝雲潔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士瀧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刑
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(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3 號)。
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40,000 元,其中機
車維修費用15,615元部分,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,仍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000 元,未據原告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裁判費 1
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該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麗文
111年度鳳小字第911號
原 告 謝雲潔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士瀧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刑
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(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3 號)。
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40,000 元,其中機
車維修費用15,615元部分,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,仍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000 元,未據原告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裁判費 1
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該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麗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