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鳳簡字第359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鳳簡字第359號
原 告 吳李惠娥


訴訟代理人 吳慶航
吳金陵

被 告 陳明弘


陳順陸

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
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鳳山簡易庭 法 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9 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