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鳳簡字第359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鳳簡字第359號
原 告 吳李惠娥
訴訟代理人 吳慶航
吳金陵
被 告 陳明弘
陳順陸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
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
111年度鳳簡字第359號
原 告 吳李惠娥
訴訟代理人 吳慶航
吳金陵
被 告 陳明弘
陳順陸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
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