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鳳簡字第434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鳳簡字第434號
原 告 蔡海國

被 告 蔡富育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14  日
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14  日
書記官 洪嘉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