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鳳簡字第434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鳳簡字第434號
原 告 蔡海國
被 告 蔡富育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洪嘉慧
111年度鳳簡字第434號
原 告 蔡海國
被 告 蔡富育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洪嘉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