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鳳簡字第502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鳳簡字第50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凱順汽車商行
法定代理人 陳弘裕
被 上 訴人
即 原 告 江秀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2年5月18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不利部分不服,提
起第2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49,0
34元,應徵第2審裁判費5,62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
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蔡毓琦
111年度鳳簡字第50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凱順汽車商行
法定代理人 陳弘裕
被 上 訴人
即 原 告 江秀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2年5月18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不利部分不服,提
起第2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49,0
34元,應徵第2審裁判費5,62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
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蔡毓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