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鳳簡字第544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鳳簡字第54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SUPRIANTO(速必)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協誠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
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,461,750元(計
算式:1,353,048元+1,528,702元+1,290,000元+1,290,000=5,46
1,75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,72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惟
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,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
於訴訟終結前,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
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上訴人應於裁定
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孟琳